田炜华
1998年2月17日,北京消费者王骞在北京华联商厦购买了TL—200型电话台灯12个,价值6072元。当天他将电话台灯送到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,检测结果:内外线路、连接方式、耐热项目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,而且电话无入网标志。此后,王海也在华联商厦购买了20个电话台灯,价值20240元。随后,两人以商场欺诈为由将华联商厦告上法庭,要求双倍赔偿。 1998年11月,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,认为华联商厦对不合格产品应承担责任,但不符合双倍赔偿的规定,因此判决华联商厦退还王海和王骞购货款2万余元。王骞和王海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华联出售的电话台灯不符合国家标准,华联商厦的行为属欺诈消费者。1999年8月10日,法院按《消法》规定,判决华联商厦双倍赔偿王骞购货款12144元。但王海是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之后才购买的,知假买假不属此列,因此对王海双倍索赔的请求不予支持。王海准备向北京高院申诉。 有关人士认为,对“知假买假”行为应给予法律界定,“知假买假”者不属于为生活消费购物的消费者,所以不在《消法》保护范围。而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武高汉认为,不管是“知假”还是“不知假”,买到假货投诉,有关部门都应给予支持。